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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多

三十七天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是否需要逮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