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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如何清算

基金的清算流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根據《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司型基金應成立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合夥型基金應確定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備案清算人或清算組成員。合夥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確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組後,需在十日內將清算人/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企業/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通知債權人。清算人或清算組需在確定或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或清算組申報債權。

基金財產覈算和清算分配。清算人或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應覈實現金資產、非現金資產、債權債務情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償債務、收回債權、清繳稅款、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後,剩餘財產應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分配。

編制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包括清算報告編制基礎、清算組構成、基金運作情況總結、清算費用支付及基金債務清償情況、剩餘財產分配情況等。合夥型基金的清算報告需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公司型基金的清算報告需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備案和保存清算材料。清算人出具清算報告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在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提交基金產品清算備案。基金清算的管理人應妥善留存相關的清算材料,並保存至少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