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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一罪包括

法定的一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結合犯:指行為人基於多個罪過,實施了多個危害行為,侵犯多種法益,立法者本來可以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或者已經將其規定為數個犯罪構成,因為某種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將其規定為一罪的情形。

集合犯:也被稱為慣犯,是指行為人反覆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法律將其規定為一罪的情形。

附隨犯:指一個行為引起了數個法益侵害,但附隨對主法益的侵害而引起的對次法益的侵害部分,不作為處罰對象,僅在侵害主法益的犯罪的法定刑內一併考慮的情形。

發展犯:是指針對同一法益的犯罪,根據其階段性的發展形態,被設計為複數的犯罪類型的情形。例如,從殺人預備到著手殺人再到殺人既遂,就屬於發展犯,僅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共罰的事後行為:一般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具有可罰性,但由於能夠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故沒有必要另行認定為其他犯罪。對共罰的事後行為不能獨立定罪,是僅針對實施了前行為的人而言,故僅參與事後行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以上各種情況都是法定的一罪的表現形式,它們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和原則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