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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是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了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法。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