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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記憶體儲。

如果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

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應依照其規定。

這一規定明確了我國數據跨境流動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監管對象、數據類型、管理原則和出境條件等方面的內容。它是整個數據跨境流動管理體系的基石,對第三十七條的認識有助於理解我國的整體數據跨境流動制度。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