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行政契約的特徵

行政契約的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行政契約的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體。這意味著行政契約通常涉及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契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與民事契約,通常是為了私人利益的目的相區別。

行政契約屬於雙方行政行為。這意味著契約的雙方都需要表達一致的意思表示,儘管在行政契約中,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可能與普通契約當事人不同。

行政主體在行政契約的履行、變更或解除方面享有優益權。這意味著行政主體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契約,這是與民事契約的一個重要區別。

因履行行政契約發生的爭議,通常受行政法調整。這意味著解決爭議的方式通常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法上的救濟途徑,而不是民事訴訟。

行政契約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這是由行政契約的公益性質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