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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管轄意思

合意管轄,也被稱為協定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契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通過合意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這種管轄方式是相對於法定管轄而言的,變通和補充了法定地域管轄。在合意管轄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契約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這種約定不能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此外,合意管轄可以適用於不同類型的案件,如契約、侵權、婚姻家庭等。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定排除本國法院的管轄權,選擇外國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但這種管轄方式的適用需符合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