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定義不同:
合營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
聯營企業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聯合經營的企業。
分類不同:
合營企業根據合營方式分爲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
聯營企業則分爲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
投資者的影響不同:
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
合營企業的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的。
法律地位和責任不同:
合營企業中的投資者對企業的經營負有共同責任,共同承擔企業的收益和損失,並同意爲企業承擔相應的稅收責任。
聯營企業中,投資者雖然擁有重大影響,但並不承擔與被投資企業相同的法律責任,被投資企業的營業和稅收責任仍由其本身維護。
財務處理不同:
合營企業的證券通常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且合營企業的營業收入可能會合並計算。
聯營企業的股票則可以在投資市場上流通。
管理方式不同:
合營企業是一箇獨立的經營單位,政策統一,一般不會進行大規模裁員或人員調整。
聯營企業可能會受到母公司的影響,有時會面臨大規模裁員和人員調整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在定義、分類、投資者的影響、法律地位和責任、財務處理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