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人生首頁讀後感

洛克政府論讀後感

洛克政府論讀後感(一)

我個人認為《政府論》分為上下篇出版是個很不錯的選擇,而霍布斯的《利維坦》其實也完全可以分為兩本書來出版。第一部分的「論人類」和第二部分的「論國家」可以作為一本書;而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關於宗教神學的完全可以作為另一本書。就我自己而言,基本沒讀懂霍布斯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或者說沒心情讀下去。因為,我沒讀過《聖經》,當然更談不上了解。

其實洛克的著作和霍布斯有著深刻的關係,這種關係不僅僅是洛克對霍布斯的繼承和批判,更重要的是,洛克意在將霍布斯拉到自己的陣營以反對保守的君權神授主張。至少洛克不想講霍布斯納入到其批判的對象中,一面樹敵太多,畢竟霍布斯在當時已經很有影響力,也有一批擁躉。我們都知道霍布斯某種程度上是擁護君主專制的,但是呢,霍布斯的理論並不受保守派待見(因為霍布斯主張無神論和唯物主義)。洛克在《政府論》上篇用整本書的篇幅批判鼓吹「君權神授」理論的代表菲爾麥。當然在下篇他也在繼續批判,但在下篇中洛克更重要的工作是「立」(建立一種理想的代議制制度),如果他在上篇的工作可以看做是「破」的話。

洛克在《政府論》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契約,所謂生存權、財產權都是在契約的保障下才得以維護的。但是洛克在文中似乎並沒有太強調「契約」二字,反而是在文中反覆出現了「委託」二字。他指出,立法機構是民選的,這只是意味著人民把立法的權力委託給了立法機構,如果立法機構違背了人民的意願,那麼人民理所當然的可以重新組織立法機構,甚至重新組織政府(洛克也用了一章的篇幅論述政府的解體是可能的,君權是可以被顛覆的)。當然,君主也不例外,洛克最懷疑的就是君權神授和君主世襲,對此他解釋到:亞當並無基於父親的權力等自然權利,享有對他的子女的權威以及對世界的統治權。即使亞當享有這種權力,但他的繼承人也無權享有這種權力,因為沒有上帝的明文立法證明誰是亞當的合法繼承人,我們也無從知曉誰應該是。所以,這種繼承權毋寧說是一種虛無縹緲的東西。洛克主要通過駁斥父權,進而駁斥君權神授和君主世襲制度。他在第六章「論父權」中說道,父母享有的只是子女尚未成人階段對其的監護權以及教育權等其他權力,但即使如此,父親對他兒子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特別是在其已經成人的情況下)都不再享有任何的統轄權。如果父權如此,君權似乎就更沒有理由對其臣民擁有肆無忌憚的生殺予奪大權了。

在討論父權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權」,這似乎在當時是一個禁忌的東西,但洛克很有先見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權利上是絕對平等的。他從夫妻關係和男女結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我覺得非常有意思,故引用之,他說道男女結合之所以比一般動物要長久是因為女子的生育(懷孕)周期長,而生出來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長大成人,這就意味著父親和母親有必要結成長期的穩定的關係,來撫養子女,以繁衍後代,在這樣的過程中才產生了所謂的愛情,單純的交配是沒有愛情可言的,這種最原初的狀態經過進化之後就成為今天這種形態了。這種生理學的解釋,也為男女平等找打了比較貼切的理由,只是當今大多數往往從人權理論解釋男女間的平等關係。

對自然狀態的理解也是洛克文章的特色之一。只是,他在文章中提出了「戰爭狀態」的說法,在我看來這或許就是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而洛克理解的自然狀態反而是十分和諧的狀態。他指出,(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人類可以找到合適的方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其人身和財產,所以自然狀態是一種平等的狀態,所謂權利沒有人更多一些也沒有人更少一些。這跟霍布斯弱肉強食和自由放任的狀態完全不同,因為洛克相信所謂的「自然法」能夠得到大家的遵守。而洛克的「戰爭狀態」恰恰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在闡述戰爭狀態時,洛克指出,誰企圖將另一個人至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個人處於戰爭狀態。所以,洛克對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做了區分,而且他還批評了霍布斯把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混為一談的主張。我在想這樣的問題,如果從古至今戰爭是一種常態的話,那麼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又有什麼區別呢?

除此之外,洛克還特別重視財產權的保護,當然這裡面也有不足的部分,例如他認為印第安人的土地不能算在財產權的範疇內,因為印第安人在他看來只是奴隸(或者說是野蠻人)不具有財產權的聲明,但是在後面內容他卻鼓勵了斯巴達克斯的行為(在我看來是鼓勵,雖然斯巴達克斯也是奴隸)。洛克很有見地的指出,鑑定財產的不是土地和物品,而是「勞動」,只有勞動開採土地才具有價值,才能算做財產。因為,假設未經勞動的土地的產出每畝地是1的話,那麼經過勞動後的土地每畝產出則是100,那麼這99的多餘才能看作是勞動所得的財產。所以,在洛克私有制的根源是「先占原則」,在那個時代土地似乎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這跟當時對地理知識以及當時人口數量有關係,我們無需責備洛克的短視)。洛克對財產重視的程度甚至到生命權都不及財產權重要的地步。在「論征服」一章,洛克指出征服者完全有剝奪被征服者自由和生命的權力,因為成王敗寇乃自然現象,但是卻不能奪取被征服者的任何財產,因為這種私有財產(正常所得的話)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讀到這裡,我覺得挺滑稽的,洛克先生夠理想主義。但是有一點,我覺得我們不得不佩服洛克,他指出征服者在征服的過程中不能殺害平民(以及作戰者的子女),這點為以後的戰爭法等國際公約所引用。

洛克的思想博大精深,非我能完全讀懂的,上面我筆記的內容只是我比較感興趣的一些,同時也只是他思想的冰山一角而已。要讀懂洛克還需要做得更多,另外耶魯大學公開課《政治哲學導論》有幾集專門講洛克,看了之後也受益頗多。

洛克政府論讀後感(二)

讀了洛克的政府論很長時間,洛克的政府論分上下兩篇,上篇主要闡述了統治權力的合法性,下篇則闡述了自然狀態、自然法、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

上篇中,洛克根據他們的宗教信仰,首先,洛克說明上帝名沒有明確說明有亞當或者挪亞一人來獨自統治全部人類。退一步假設上帝將統治人類的權利賦予他們個人,但是上帝並沒有明確他們的子女有繼承這個統治地位的權利。再退一步假設他們的子女有繼承統治地位的權利,但上帝並沒有說明是長子繼承,還是某個子女繼承,抑或所有子女都有權利。即便是明確了子女繼承權以及有誰來繼承的規定,那麼在現在的社會中,誰又能證明自己才是亞當或者挪亞的擁有繼承權的後代。環環相扣,說明了當今社會中,沒有任何人的王權是神授的或者說天賦的,也就是說在社會權利方面,每個社會成員都是平等的。我對西方的宗教信仰了解不多,所以其中部分觀點也不是理解的很深。

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學思想在閒篇中進行了闡述。他假設有一種自然狀態,在這種自然狀態中,遵照自然法則,人人都享有其人人平等、自由、擁有財產權的自然權利。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並增加自己的利益,自願選擇與其他自然狀態中的自然人結為團體,即社會。由於每一個成員自願結成這個社會的目的是保護自己原有的自然權利並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且在加入這個社會之前,沒有任何一個個體知道在這個社會中自己會處於什麼地位,人們不願意把自己的選擇當做一場賭博,拿自己的在社會中的權利中作為賭注(無知之幕)。因此在這個社會中存在一個無形的社會契約,人人都享有自由、平等和財產權,任何社會權利不得侵犯這些自然法則賦予人們的自然權利。如果個體的這些自然權利受到侵犯,個體有權利脫離這個社會。

洛克的理論與功利主義形成鮮明的對比。功利主義認為可以講社會成員的各種欲望定義為不同等級、可以度量的善,社會的各種活動和制度應該本著增加全社會善的總和的宗旨。但洛克認為,如果為了增加社會善的總和、滿足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而去損害少數社會成員的利益,那麼就違背了自然法則,違背了社會契約,違背了人們最初組建社會的目的。任何人都沒有義務為了迎合更多人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受損。

有人說,自由、平等的社會制度更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因此社會應該實施符合自由、平等的基本制度。但是這種想法是不是也是一種功利主義思想?我們選擇一種方法,不是因為這種方法對大家都好,而是因為這種方法從理論上、原則上考慮是正確的方法。

洛克政治思想中的絕大部分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其中也有幾個點我還不是很理解。

首先,洛克假設了一個自然狀態,在這個自然狀態中,人人自由、平等、擁有財產權。但是何以證明人人自由、平等?我想了很久。人具有意識、有思考的能力,那麼也就應該有思考的權利。人既然有能力去了解事實、了解事實背後的規律,那麼人也就應該有這個權利去了解這些。同樣人也有了解各種思想、並在其中做出選擇、進而形成自己世界觀的權利。如果一個人了解了各種思想以後,並進行了深刻的思考,最終形成了自己的思想體系和世界觀,那麼他的世界規律就應該是按照他的世界觀而組建的。前幾天,想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問了朋友一個問題,如果一個人不理解自由,那麼他是否有權利獲得自由?有的朋友說有,有的朋友說沒有,但是都是憑藉感覺。我個人覺得應該是這樣,如果一個人因為從未知道有過自由、平等這種思想,所以不理解自由,那麼他有權利去了解和思考這種思想,如果在思考之後,他還不接受這種思想,認為人不是自由和平等的,那麼他才真正的不應該擁有自由。如果在了解和思考之後,他接受了自由、平等的思想,那麼他就應該擁有自由、平等的權利。

另外,洛克的自然狀態、自然法、自然權利以及社會契約只是他假設的一種理想狀態,它不是遠古社會的狀態,也不是未來社會的發展方向。在最初社會形成之前,生產力條件非常低下,生存環境惡劣,人類個體的生存權才是其最重視的權利,取其相比,平等、自由、財產權顯得微不足道,個體為了獲得生存權,可以放棄其它微不足道的權利而加入社會。但並不說明現在的社會應該沿用遠古社會的制度,現在社會的制度應該隨著社會群體主流思想變化而變化。如果現在社會普遍接受了洛克的這種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理論,那麼社會制度就應該依次為基礎做出改變。

洛克政府論讀後感(三)

《政府論》一書的作者是約翰。洛克,他是英國17世紀的著名思想家、哲學家,仍是一位出生在具有濃厚清教徒色彩的家庭,而本書是他的政治方面的結晶。

本書分為上、下兩部,我選擇了下部進行拜讀,下部主要內容為正面論述了建立議會制的資產階級的重要性和未來意義。書中,作者在批判封建主義「君權神授學說」的基礎上,對議會制的國家組成及結構形式進行了詳細的勾勒和描劃,諸如政府的建立和組成、國家的形式、立法權範圍和限制、私人財產的保護等等。作者就各方面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的分析,特別是君權和父權的範圍和底線,如何利用權利,以及何時、何地失效的基準。

作者認為建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使人擁有個人財產的充分權利,補救沒有政府情況下的種種不足,他對何種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政府如何保護這些財產進行了論述。對如何產生政府,及政府的使命、政府有誰領導,領導者擁有何種權利,如何利用這些權利,以及政府、議會官員的任命、罷免等進行了辨述。

雖然,作者是為資產階級說話,為資產階級的政權辯護,但他以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從理論上論證了「天賦人權」的基本原則。他認為生命、自由、財產是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權,部分權利可以放棄,自然狀態的權利是不穩定的,需要有人民選舉組成的政府或議會代為行使權利,以確保人民財產的安全,但他們不能超越這個權利而為所欲為。作者認為,人的自由是有限度的,需要以法律作為準繩,堅決法對君主專制,提出分權學說。

本書雖已問世三百餘年,但仍不失其光環,對了解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的演化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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