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人生首頁讀後感

新波斯人信札讀後感

新波斯人信札讀後感(一)

一口氣讀完了這本《新波斯人信札》,寫的著實犀利,一針見血地批判出當今中國社會正逢改革時期變化中的令人感到奇怪的法律的現象,也稍許漫談了些許中國古代歷史上法律與社會的淵源。

想必讀過孟德斯鳩的《波斯人信札》的人都知道,這本書書名的由來正是如此,《波斯人的信札》出版於1721年,可算是孟德斯鳩的成名作,孟德斯鳩在本書中以書信的形式,借兩個波斯人之口,對當時的法國社會做了細緻的觀察和出色的批判,這也正是這本《新波斯人信札》的幾個作者在討論中國的法觀念竭力時想做到的。開篇作者在致讀者的信中寫道本書是為那些願意探究社會問題,勤于思考,勇於批判而寫的。

全書十一封信,信的內容幾乎包含了中國法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許是信中是以一位法國青年的口吻來寫的緣故,作者巧妙地利用這個身份,先是於不經意間對來自一些我們中國學者對西方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動不動打官司的批判,做出了有力的反駁和回擊。並且以一種完全掙脫中國傳統教育中的熱捧我們的傳統文化的模式的以西方青年的口吻客觀地指出要改變那些中國那些根本沒有權利意識的傳統的觀念,意識,不能沒有對傳統文化的深刻反省和批判。甚至於更是犀利地說道我們的民族是一個把法基本看成是鎮壓手段,暴力工具的民族,一種認為權利高於法律並且可以支配法律的文化,怎麼可能自己創造出一套法律制度?

愛之深,痛之切,言語犀利的同時也感受到了作者迫切希望我們中國能夠有一番改變的念想。

對於我個人而言,這本書給我的意義是很大的,至少我覺得它不是在說空話,而是拿事例和論證來一步步給我們勾勒出我們中國變化中的法的觀念。

新波斯人信札讀後感(二)

對於我個人而言,這本書給我的意義是很大的,至少我覺得它不是在說空話,而是拿事例和論證來一步步給我們勾勒出我們中國變化中的法的觀念。

書中提到了關於中國古代法是否發達,中國是否存在法治等一些我們都經常討論的問題,作者一一給出了回答,指出古代法與西方近代法律完全是不同的本質上的東西,進而引申到了文化的差異這一領域上。機緣巧合,我在讀完這本書,又讀了瞿同祖的《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這本寫於民國時期的法制史著作,概嘆作者功力深厚之餘,發現兩本書有很多共通之處,對一些問題的看法和觀點是如出一轍的。上網才知道梁治平教授原來也極其喜歡這本《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他還寫了一些讀後感。也許正是這本書給予了梁治平啟示。

書中有很多論述部分都很精彩,言語尖銳有力,在對於中國是否實行過法治時,給了這樣的回答:中國從來不是個法治社會,因為它的法律只是君王的工具,可以被隨意支配,而且它的適用範圍也極為有限,中國人的權利觀念實在是很微弱的。先秦時代法家所強調的《法》究竟是什麼?是我們所說的社會調節器嗎?數千年間,在中國這個古老的國家裡,真正可以看做秩序支柱的還不是法而是禮,準確地說是禮法。

雖是20多年前的觀察,但是時隔那麼長的時間後,書中所闡述的現象還是一點兒沒變或者沒什麼大的改變,心裡有種堵堵的感覺。

尤其是書中對中國的『信訪制度』的看法,真是絕了,關於中國的『信訪制度』,表面上看,這種制度似乎給予了公民相當大的權利,其實,它甚至不是一項權利,因為這種個人的越級抗訴並不具有法律的依據。它不是一種司法程式,因而也沒有法律上的保障,也很難變得完善。

我也不禁聯想到了在中國往往解決問題很多時候靠的不是法,而是政策,但是政策畢竟是政策,不是法,沒有穩定性,老百姓是否能夠解決問題帶有很大的運氣的色彩,政策的頒布者通常是權力在握的大官,從這裡,固然可以看到個人品格的重要,更可以見出權力的重要。

讀罷整本書,算是對當今中國社會,以法的視角有個大致的了解,對一些問題也有了本質上的認識,所幸再後來讀的《中國法律與社會》更是補充了我對於中國古代法制史的不足,我在這本書中不太確定的觀點在瞿同祖的書裡面找到了可以支撐的確鑿的論據。舒服的是得到了王小波所說的思考帶來的智慧和理性,感到心酸的是我們的中國法制的進步需要一步步地來,不過還好,仍在前進,因為還有一大批人並沒有放棄希望。

新波斯人信札讀後感(三)

孟德斯鳩寫過一本《波斯人信札》,此書仿用孟德斯鳩的寫作手法,以異國人的角度評論本國的法律現狀。作者之所以這樣寫,可能是因為我國現在使用的法律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是想以西方正確的法律思想來客觀評價我國對引進來的法律的使用,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原因。而「變化中的法觀念」指的就是本書的議題,中國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體制是誕生了,改變了,可是法觀念還是傳統的一套,不相適應。中國法制建設的困境就出於此——西體中用的法制建設法歪曲了真正意義的法律思想,產生了書面法律和實效法律同時存在的尷尬局面。總結出這個結論後,本書作者並沒有停留在此,而是追溯緣由,研究了中國的傳統文化以及在此文化基礎上衍生出來的中國特色的法律觀念,並與西方法律誕生的歷史過程和歷史文化相對比,()揭示出中體西用的法制建設失敗的原因在於中西方截然不同的文化傳統和社會觀念:中國以「禮」為社會秩序的核心,刑為工具,是強調個人義務,輕個人權利的義務觀;西方思想發源於古希臘和古羅馬,具有強烈的權利觀。因此可以推出,即使是相同的法律原則和法律條例,但是使用者的思想不同,其效果也會有很大的出入,甚至是相反的作用。法律是思想的產物,書面等法律載體和執行程式是法律的實體形式。不同於技術和設備,單純引進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體形式,不代表就可以正確地使用法律本身。要想發揮法律公平公正,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個人權利的作用,就必須要有正確的法律觀念(強調個人權利,真正的公平公正)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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