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人生首頁讀後感

法學名著讀後感

法學名著讀後感(一)

讀完鄭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階梯》深有受益,幾點體會記錄如下:

深刻認識法律的局限性

社會生活是豐富多彩的,法律只是眾多社會現象中的一種,儘管法律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沒有超越社會的力量,也永遠不可能擁有超越社會的力量,因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這也是馬克思說過的原話。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法律總是跟隨著社會的腳步而不斷向前。法律僅是社會中調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將其觸角伸向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因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餘的或者說它是無能為力的。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於種種原因也不是完滿的,總是存在著詞不達意或無法達意或不能達意之處。法律就像人一樣,不可能做到樣樣通樣樣精,這就需要審視自身,發現自己的長處了解自己的短處。對於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於找到解決漏洞的方法。

錯位的法律推理觀

以前認為任何法律事實都會找到對應的法律規範,在對任何一個法律事實進行最終的正確的法律評價時必然運用到演繹推理,因為演繹推理是一種必然推理,即從真前提能夠必然地推出真結論的推理,法律必須正確適用,而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必然要歸結在演繹推理上,因為只有演繹推理才能保證結果的正確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

具有或然性,只能作為演繹推理的輔助方法,故為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最終都要依靠演繹推理。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大小前提不相稱,也就是事實與規範存在緊張關係,這就需要去構建大小前提,建構意味著使實事一般化,將個案向規範提升,將規範具體化,使規範向個案下延,並在兩者之間來回審視,螺旋上升,最終使事實的小前提滿足規範的大前提,從而得出正確的法律判斷。法律套用中演繹推理的核心問題是大小前提的建構,在大小前提有不確定的情況時,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確定大小前提,在建構大小前提中要運用到多種法律方法以保證大小前提得到正確確定,從而得以順利實現推理結論。

對法律人的重新認識

之前總是覺得法律人僅僅就是掌握法律知識並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現在認為法律人的內涵遠非如此,法律人的真正內涵應該是有一套自己的完整的關於法律方法理論與法律思維的人。一個人的知識結構與思維角度決定了對事物的看法,知識結構與思維角度又是很難分開的,兩者相互作用與配合。知識結構是在長期的學習與生活中形成的,是對外部世界的客觀認識與體驗的總和,是一種剛性的,最起碼來說對自己是一種剛性的,因為自己及外界的局限性這種剛性不易改變,往往成為我們判斷事物的基礎。對一個新事物的探究就是在自己的這種剛性的知識結構上的不斷尋求進而不斷汲取新的東西重新積澱為知識結構中的組成部分。思維角度或思考方法是無意識的站在自己的不同立場運用自己的知識結構對事物觀察或判斷的方式,知識結構制約著思維角度同時思維角度也豐富著知識結構。對事物的認識就是在不斷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與轉換思維角度中完成的。法律人我認為首先也應當先構建起自己的法律基本概念,這也就是成為自己剛性知識結構中的一部分,是構築我們自己法律長城的第一步,其次就是在這個永不完善的第一步上進行修補增加,這種修補增加斷不是臆造的而是必須建構在一種科學的認知法律的方法之上,有了這個方法的武器,法律人才能不斷地科學地擴大增強自己的知識結構,才能在這個無盡的法律認識之路上取得進步,而《法律方法階梯》一書正是教給了我們以「漁」。只有獲得並掌握了這種「漁」才能稱之為真正的「法律人」。

法學名著讀後感(二)

法學名著《論法的精神》有這樣一段話,我認為很經典:

在人民完全無權參加政府事務的國家中,人民會像管理國家事務那樣為某位演員而狂熱。當沒有陰謀詭計的時候,也預示著共和國的悲哀將至。這一切發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錢收買的情況下。人民變成了冷血動物,他們迷戀金錢,不再熱衷於國事。他們並不為政府分憂,也不關心政府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著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幾百年前得出這樣的語句的,但這不正是幾百年後我們的寫照嗎?

沒有人關心國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對超女、好男兒、明星緋聞有超於正常的熱心。媒體對政治的關注和監督,僅限於傳話筒的作用,披露的都是有關部門願意透露的,沒有引導公眾知情權存在的有效價值。學生忙於考級、失業,哪有時間關心政治和國事。有錢人也忙著在香港生小孩或者送孩子到國外,都不想呆在這裡。

之所以談他們,是因為他們是有能力有責任來關心國事。從知識層面來說,他們只要不是太愚笨,就能形成自己對國事的觀點並加以表達。但先富起來的口號讓人們的觀念發生了改變,有奶就是娘,一切圍著錢轉,所謂感動哪一年的人物什麼的評選沒有任何意義3come文檔頻道,這不能觸動心靈,人們不是已冷血了嗎?法規、政策多多,為什麼出台也沒有人關心,相關部門不也總得找點事做出點成績嗎?沒有民意的東西誰去管呢。就拿個稅自行申報的措施來說吧,有幾個收入過12萬的人主動申報來著,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達到了,認為該收,但誰又知道收了的稅是否調節給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貪官們挪用了?審計出的大問題不是不知道,沒審計出的問題還不知道有多少呢!明明沒有參加政務的實質,還掛了個主人翁的狗頭名聲,可怕的形式,不知是騙了先烈還是騙了世人。

只是不知道老孟說的悲哀將至是指的什麼,也許是社會發展對自由、科學、民主的歷史再倡導吧。

法學名著讀後感(三)

《法律之門》是美國各大法學院比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書。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研讀之後,第一感覺是上大學時都幹什麼去了,這麼好的書竟然沒讀?不過,晚雖晚矣,但終於已經閱讀了。讀後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門》從內容上來看,有其廣泛性(不僅全面介紹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淺出地描述其適用過程)、生動性(不是冷冰凍的說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學素材、相關資料於一體)、開放性(不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陳述,而是平等地提出問題,授予分析法律問題的方法);從體例上看,整篇從解讀現實中的法律開始,到法律如何實施、法律的實施主體、衝突如何解決以及法律的未來均有論述。《法律之門》作為大陸法系的閱讀者,不僅僅是閱讀習慣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論的深邃、理論述說的條理邏輯,均有震撼之感。仿佛至此,法律之門已經打開,而我卻剛剛才要求進入……

法律是什麼?作為法官,我們雖然每天都在運用法律,但如被問起這個問題,如何作答?我還真不知道。在我們日常處理的案件中,有兩種模糊性的來源,即事實上的模糊性(發生了什麼?)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對所發生的事實運用什麼法律?),而真正確定的東西在我們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麼?美國著名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說:「法律就是法院,事實上將做什麼的預測,而不是其他的虛偽和矯飾。」在現實生活中,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我和他的想法一樣。

在司法過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藝占了統治地位,就會導致文牘主義的結果——對於所有遭遇這一結果的人來說,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嗎?對於法官的要求僅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術原理、解釋規則、法律術語,以及推演結論和發現答案的方面,就足夠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作為法官,我們有我們的價值觀,我們裁判的目的是尋求正義,我們崇尚正義。 何謂正義?記得羅斯柯·龐德曾經說過:「我們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願望和要求需要滿足。我們有那麼多人,但卻只有一個地球。每個人的願望不斷地與鄰人相衝突或者相重疊……即使這些物資手段無法滿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應該儘可能地人人有份。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說法律的目的在於正義。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人們之間的理想關係。我們以為正義是一種制度,我們指的是這樣一種關係的調整和行為的規則——它將使維持生存的物資、滿足人類享有物質和採取行動所需求的手段,能夠儘可能地在最小摩擦與最少浪費的情況下人人有份。」依龐德之見,法律體系的設計是用來決定在物質財富和生存空間方面相互牴觸的需求之中,何者應被認可和保障,何者應被否認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斷的裁判者,用正義的理念指導裁判。

所以,相對於優秀的技師,法官應該具有更深層的關於價值的追求。雖然爭議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東西,但通過我們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結果更接近正義,更趨向正義。我認為法官不僅應當是一個優秀的技師,而且亦應當是一個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個具有崇高道德標準的好人。法官不僅在適用法律,同時亦是在創造法律。

大多數美國人將法律視為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儘管他們可能在這一過程中輸掉法律戰役和金錢,這種「訴訟爆炸」往往使人們成為了「司法帝國」的奴隸。現階段,我國的「訴訟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經陳述了法治的目的是為了規制人民在物質分配方面的行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費來滿足每個人的需求。所以,這種以法院為單一途徑的解決方式,是否已經妨礙到了我們社會的法制健康?訴訟泛濫使我們的法院沒有能力及時、經濟而有效地施以救濟,訴訟泛濫同時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與合法性而將觸角伸向不該伸向的領域,不僅要求法院處理公民好訟喜爭的雞毛蒜皮的小事,又將法院力所不及的社會難題一股腦推向法院這個看似終極的處理方式。

有鑒於此,西方國家將目光投向了小型社會的調解機制。在美國,有美國律師協會、美國法務部、美國仲裁協會、調解和衝突解決研究會以及許多社區團體,正嘗試運用以社區為基礎的調解,以解決微小的個人糾紛,這將提供一個更人道、反應更靈活且更易於接近的司法形式。這種形式的糾紛解決,其撫慰與合意的性質在社會越來越多的批評對抗制審判和威脅性制裁的狀況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許在現有法律體制的正式程式之外,某些糾紛所涉及的實體正義能夠更好地實現……這仿佛與我們現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內部要求的調解解決糾紛的方式不謀而合。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應該更多地尋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於是,我們又回到了正義的話題。()正義,作為法的目的,是個人生活與擁擠的世界裡所有人的活動之間的理想化的妥協。我們的司法程式尋求這種理想化的妥協,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則從個人活動的主體角度去發掘,讓活動的個體從主觀上去同意妥協。這不僅是糾紛解決的方式,更是糾紛解決的藝術。 美國的法學不是沒有深刻的理論,它的理論體現為一種面向民眾的說理,雖沒有德國哲學的繁瑣和法國文學的浪漫,卻有著古羅馬演說家的激情和雄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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