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人生首頁讀後感

社契約論讀後感

社契約論讀後感(一)

盧梭,一個有著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啟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為深遠的一位。他敢於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徵。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於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後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讚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於自由、平等的永恆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定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於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並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並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於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為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著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才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為它代表著民眾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著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眾與主權者相聯繫的一個中間紐帶,其職能在於實現民眾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著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麼,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裡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

社契約論讀後感(二)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

在法國大革命中,《社會契約論》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聖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聖,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並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麼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麼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於人民之間的約定」。

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於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闢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契約論讀後感(三)

該書中,盧梭認為法律是用來規範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對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我很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主要在於立法者及其權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性和普及程度。

盧梭在書中提到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所以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具有任何立法權。這樣,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

從這一點聯繫我國的實情來看,我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應該首先對於人民有思想上的啟蒙、對法律的認識,才能為立法做好準備。不僅要讓人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更應該讓人民具備法律要求的素質。這樣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傳不應是知識方面的宣揚,更應是理念的傳播。在人民心中樹立了法律的威信後,人民在潛意識形成了法的約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地提出了立法理論。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係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我認為,借鑑上述觀點並結合我國國情才能為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社會契約論》一書的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的。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容,提出了富於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對於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是一本值得研讀的經典。

返回頂部